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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为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3、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可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涉及18个部门,46个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医疗机构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6)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对武汉市)、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8)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9)商务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1)水利部门收取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12)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环卫费(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13)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4)物价部门收取的服务价格审检费、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15)文体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16)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范围核准证工本费、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17)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18)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服务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哪些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5、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按月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可将年限额减免税标准8000元换算成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纳税人月核定应纳税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大于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申报;小于或等于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申报减免。对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继续实行开票即征税款,年度清算退税的方式。
6、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减免税期限不得扣减停歇业时间。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期满3年的,不再享受新的税收优惠;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外),从2006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直至3年期满。
7、下岗失业人员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再就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8、企业(实体)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为标准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9、2005年底以前已享受再就业减免政策的企业,能否享受新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答:对2005年底以前已享受再就业减免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至期满。对2005年底前未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可享受新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0、企业如何办理享受减免税的登记手续?
答: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登记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企业从办理完预核定减免税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可按地税机关预核定的减免税数额,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直至期满。
11、企业如何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答: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核验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就业优惠证》、《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在年度终了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加盖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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