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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及管理
 

 

      1、那些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依据国发[2005]36号和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上述5、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包括那些人员?
   答: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供销合作系统集体企业中领取《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何为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答: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的人员中,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未参加竞争和在竞争中落岗且自谋职业的人员。
   4、下岗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凡符合发证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明以及本人近期照片等相关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全省范围内适用。
   5、原已领证人员,是否需要换领新版《再就业优惠证》?
   答:2005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已开始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不再换领新版《再就业优惠证》。其享受新再就业政策情况,由相关部门在原《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门审核意见”栏中予以注明。
   6、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就业的,如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区和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由本人向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其再就业地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在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所在地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保援助政策。
   7、《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实行年检制?
   答: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定期检查和年检制度。在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由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8、对骗取、转租、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骗取、转租、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一经查实,立即收缴《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告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补缴减免的税费。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经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发放《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0、如何申领《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答: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报送下列下列资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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