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劳动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就业工作。
(二)负责全市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多渠道筹集并按时足额核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协调指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理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接续。
(三)负责全市用工单位的用人登记和求职人员的求职登记、信息咨询及职业介绍工作;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开展劳务输出工作,负责流动人员外出就业登记卡及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发放及管理;负责用工招聘广告的审核、委托招聘工作;负责外国人员来我市就业的审查、办证、备案工作。
(四)负责全市市场的管理。指导、协调县(市)区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开展;对用人单位私招滥雇行为和非法使用童工及外来劳动力及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负责全市非公共职介机构的开办资格审查及办证、 备案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市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开发培训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失业保险的扩面征收、缴费基数和申报与核定、欠费清缴、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七)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指导人民团体社区就业实体,推动社区就业服务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区就业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负责劳动就业信息网的建立和管理,规范管理全市劳动就业城市网,确保城市网各节点连接畅通,并与省网、全国网正常连接。确保信息运行畅通。
(九)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全市各类企业的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社会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各类学生毕业生后需经市场就业的人员以及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办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及其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